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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一夫妻调货试戴金戒不满意,商家拒绝退换订金

近日,李先生与妻子一起到某珠宝店选购金戒。李先生的妻子看中了一款金戒,但因为现场没有合适的尺寸。销售人员称需要先支付1万元的订金才可以调货。
在李先生付款几日后,商家通知他们的戒指已完成调货,可以到店试戴。李先生的妻子试戴后,对款式不满意,与此同时,另一家珠宝店的折扣力度更大,因此两人决定放弃订购。
李先生要求商家退还订金,认为戒指并非定制商品,且没有影响珠宝店二次销售,但商家以该戒指已调货,李先生单方放弃订购为由,拒绝退还订金。于是李先生向佛山消委会投诉。

处理过程

及结果

佛山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,向消费者了解情况。消费者反映订金是与经营者口头约定的,其已收到退款,但是被迫签订了由经营者拟定的退款声明,且声明被经营者收走,消费者希望经营者解释退款声明情况和道歉。后佛山消委会会工作人员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,经营者向佛山消委会解释了相关情况,表示可以将退款声明给回消费者,并安排专人联系消费者致歉。
佛山消委会工作人员在调解的同时,也对经营者进行了普法教育。最后,我会向消费者反馈处理情况,消费者表示同意,后已收到退款声明及道歉。

法律

点评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,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,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,仅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。一般情况下,在交易成功时,订金充当货款,在交易失败时,订金应全额返还。本案中,李先生未与经营者达成交易,经营者应当退还订金。


君君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选购黄金首饰商品时,要仔细查看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重量、计价方式、价款等必要内容,并在发票中注明货比三家,多方比较同类商品,避免引起消费纠纷。作为经营者应当做到公平、合法、诚信经营,做好明码标价,履行告知义务,完善售后服务,为消费者创造放心安心的消费环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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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陈洁茵
校审:陈雁明
主编:黄玮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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